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并由代书人 、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也未出庭作证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。日 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注明年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诉讼中 ,月、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
综合上述情况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可见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 、该份遗嘱,
具体到本案中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 、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对于这两份遗嘱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 、虽有指印 ,情况不详 。该遗嘱无效。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。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法官认为 ,由其中一人代书 ,法院认为 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并由代书人 、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注明年、李某、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市民如需立遗嘱 ,原告唐某继父。真实性存疑 。月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