综合上述情况 ,法官认为,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原告唐某继父。
法官表示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、由其中一人代书,日,对于这两份遗嘱 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虽有指印 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